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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拆迁实施主体由企业变为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4日 20: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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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建筑老化、功能不全……和国内许多城市一样,我省的城市旧区也面临着整体改造的难题,而拆迁工作更是其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去年年初,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各省开始修订已经实施多年的“拆迁条例”,我省也于近日公布了《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正式实施后,将取代已在我省施行9年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对于民间称为“新拆迁条例”的新规,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对于目前拆迁市场影响深远,其中不少亮点有望改变目前的拆迁困局。

  新规变化

  新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主体和动迁方式等作了重大调整,动迁方式由拆迁调整为征收,实施主体由企业调整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补偿方式由先动迁后补偿调整为先补偿后搬迁,强制执行方式由行政强制拆迁或司法强制拆迁调整为司法强制征收。

  实施主体:由企业调整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与原先实施主体为企业不同,《草案》中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而在之前2003年公布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中,拆迁主体的表述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房屋单位。”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主体由企业调整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此次《草案》较为明显的变化。调整主体后,代表市、县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必须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被要求不以营利为目的。

  补偿方案: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应听证

  拆迁过程中,关于补偿的分歧往往是纠纷的导火索。《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新《草案》中,强化了市场价格的补偿原则,强调: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同时,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如果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将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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