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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通信管理局发布消费提醒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4日 15: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吉林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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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3月21日讯(陈奕行记者毕玮琳)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信业务经营者收费行为,方便用户及时了解自身通信消费状况,切实保障电信用户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规定,省通信管理局今天向我省电信企业发布消费提醒。

  宣传明示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电信业务宣传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得夸大优惠事项、模糊业务内容、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做到真实、准确、明晰,通俗易懂。

  知情合同要求:在电信用户申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通过电信服务协议等方式,全面详细告知用户资费标准。采用套餐方式计收费的,在约定套餐内包含的业务种类和可使通信总量的同时,要对超出套餐后的收费标准予以明确,有特殊限制条件的要特别说明。

  到量预警要求:对电信用户套餐内语音通信、短信、多媒体信息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实际使用量在达到设定通信总量前,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设立一个合理的提醒点,通过短信、语音、页面窗口等方式,提醒用户本计费周期内该业务已使用量、套餐限量等相关信息。

  超量提醒要求:对电信用户套餐内语音通信、短信、多媒体信息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实际用量达到套餐设定总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通过短信、语音、页面窗口等方式通知用户,并告知用户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资费标准或资费查询、业务终止方式等。

  定期提醒要求:因用户账号余额不足等原因,可能导致暂停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一个合理的提前时段内,提醒用户及时交纳通信费用,以免影响其正常使用电信服务。

  国际漫游提醒要求:对漫游至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移动电话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主动、及时提醒用户当地漫游通话、短信、移动数据流量等业务的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异常话费提醒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结合本地消费情况,设置异常高额通信费用提醒值,用户当月累计通信费用超过该提醒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通知用户。

  信息查询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一种以上便捷的自助查询方式,供用户查询自身通信消费信息。用户要求提供月度通信消费账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通过适当方式给予提供。

  免扰民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自觉规范用户消费提醒方式,采用相对固定的渠道和统一格式,控制合理的提醒时间和频次,不得夹带或变相夹带广告;用户明确表示不需要消费提醒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要采取措施予以保障,并保存相关记录。

  免费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的消费提醒服务,原则上应予以免费;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对个性化消费提醒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对消费提醒记录,至少保留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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