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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交警遭拘”案何以不了了之?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4日 13: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珠海新闻网-珠江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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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获悉最新消息,沸沸扬扬的网民“安东一怪”因在网上发帖而被涟水县公安局拘留9天案件,终以网民撤诉而尘埃落定。(3月21日新华网)

  去年11月19日晚上,淮安网民“安东一怪”――卜延兵驾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现,与他相向行驶车道上好多轿车、摩托车都使用私自改装的氙气大灯,那个亮度刺得根本看不清前方。于是,他于次日在淮安本土网站――淮水安澜阳光纪检板块上,发表一篇帖子《涟水交警大队――你妈叫你晚上上街查氙气大灯呢》。11月25日即被拘留9天。从看守所出来后,他一纸诉状将涟水县公安局告上法庭。今年2月23日,淮阴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没有当庭宣判。3月12日,原告卜延兵以与被告涟水县公安局的行政争议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淮阴区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获准。

  卜延兵撤诉了,作为法院,审判工作是结束了,但是,作为一个公共事件,似乎不能以“私了”完结。在公众看来,有两个问题需要答案。第一,县公安局拘留卜延兵是否合法?卜延兵在帖子中使用了诸如“你妈眼瞎了吗”、“能不能做点人事呢”等侮辱性语言,确实缺乏文明素质,需要进行批评。但其帖子的本义不过是要求交警队管一管使用私自改装的氙气大灯问题,不管对错,提出建议是公民的权利;而且所“骂”的是作为政府属下的交警队,不是具体的个人,也谈不上侮辱人格或侵犯名誉权问题;那么,公安局对其拘留9天是错误的,侵犯了公民权利。现在撤诉了,不能对这个是非问题不了了之,应该有一个结论。如果法院认定卜延兵错了,拘留是正确的,就可以警示广大公民今后不能随意批评政府;否则,也应该公开结论,让公安局吸取教训。岂能如此不明不白地“私了”?

  第二,卜延兵究竟为什么先告状后撤诉?说是“与被告涟水县公安局的行政争议已妥善解决”,那么,究竟是怎样解决的?已经拘留的事实是不能通过“穿越”而纠正的,那就是作了补偿?总之,请把撤诉的具体理由告诉公众。公众需要对上述两点知情,以据此判断法律是否还有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否得到实现,而不能是一笔糊涂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指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告申请撤诉只有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那么,人民法院为什么准许原告撤诉?也不妨简单地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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