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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摘要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4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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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工程结建审批指南

  人防工程结建审批全称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是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的重点工作之一。

  一、 受理范围

  根据今年新实行的《关于调整人防工程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内容的通知》(津防办【2010】49号)文件规定:

  区批项目:总投资7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备案类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备案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内资核准类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

  其余项目由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二、 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2、已取得市规划局重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调整或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文件;

  3、已设计完毕地面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4、修建人防工程的,已设计完成项目防空地下室扩大初步设计文件。

  三、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调整(重要)或建筑设计方案审核图及电子图(原件和复印件);

  4、地面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一份电子版带PL线,一份图纸);

  5、人防工程防护设计文件三份及电子版一份。

  四、减免政策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2000]61号)《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第四条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含危改工程),减半收费;

  2)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普通高校学生公寓、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 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 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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