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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3日 16: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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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日报讯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新办、信产部第37号令)和《省编委关于调整省委对外宣传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鄂编文[2011]3号)的规定,湖北省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持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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