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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聘后一次性补偿收入个税标准提高14100元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1日 13: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新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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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该标准为112620元

  -2012年该标准为126720元

  -超过标准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2012年度天津市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税标准有所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少于126720元的,将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去年标准提高14100元。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数据,本市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2240元,3倍为126720元。2012年度本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即12672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办法将在2012年年度内施行。随着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职工解聘后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标准也再次调整。2011年该标准为112620元,今年则提高了14100元。记者金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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