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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两会广东代表团开放日现场,被媒体一度解读为开中国民主选举之先河的广东陆丰乌坎事件成为关注焦点。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乌坎民主选举是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的,没有任何创新,只不过把法律的落实过程做得非常扎实,让这个村在过去的选举中走过场的现象得到纠正。
一个看似敏感而复杂的事件的圆满处理,背后其实并没有深奥之理,也无需出奇之招,说白了不过是法律落实到位而已。如是答案也许会让猎奇的外媒大失所望,但对于转型期中国的村级组织建设来说,却是一语中的、触到了要害。村民自治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农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既是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的灵魂所在,也是搞好农村社会管理的根基所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委会由村民直选产生,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村民自治践行的关键环节所在。也正是村委会由村民直选并对村民负责,才可能使得村委会的运行不会偏离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底线,从而有利于村民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有利于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比如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发展本村的公益事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反映自我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
然而,村民直选权利乃至村民自治制度的付诸实践却并非顺风顺水。由“村民委员会”最早写入宪法算起,到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实施,时至今日,村民自治可以说已整整走过了30年。但回过头来看,由于种种历史的、现实的原因,这个宣称中国数亿农民拥有村委会主任直选权的制度,却一直没有得到充分践行。究其根源,一是内因:农民自身或民主权利意识还不强,对直选普遍报以冷漠,或民主游戏规则训练还不够,在矛盾集中突发期的背景下,村民自治往往会偏离正轨;一是外因:敬畏法律、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还没有真正形成,比如权力巨手的干预,家族势力的操纵、拳头强硬者的暴力威胁,以及贿选拉票的腐蚀扭曲等,而其中,基层政府不愿放手是一大主因。事实上,许多地方的村委会至今依然惯性地仅仅作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存在,不具备真正的自治性。
实践已证明,村民直选村委会是成功的,村里事务村民当家做主是“唯一正确的道路”。汪洋同志在广东代表团开放日当天答记者问时表示,广东下半年将召开会议,把乌坎取得的经验用于加强全省村级组织建设。乌坎事件成功处理的经验再次充分说明,国家法律层面的村民自治图景再美好,也须掷地有声、扎实践行,才可能换来一方乡土的政治文明和民生福祉,而良法落地不是靠喊口号、唱高调就能推进,要靠敢于深化改革的行动加上善于突破现状的智慧,并有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给予保障。□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