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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西宁3月18日电(施金波)记者从青海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大会上获悉,自今年起,青海省从财政补贴、税费优惠、缓解企业融资难、强化政府服务职能等九个方面制定出台了60条新政强力扶持小微型企业发展。
针对近年来青海省小微型企业发展活力不足,企业贷款难度大,产品附加值低,竞争优势弱,科技突入较低,后续竞争力差,企业收入低,人才匮乏等现象致使小微型企业发展滞后的问题,此次出台的政策采取了多措并举的方式。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从2012年起青海省财政每年安排8000万元设立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成长性好、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重点支持科技成果转换、自主创新、资源延伸加工以及综合利用等项目。各州(地、市)根据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本地区成长型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年应纳说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务部门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照20%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微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的限额扣减营业额。并自2012年3月起,连续三年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免收小微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费,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以及企业年检费;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妥善解决融资难问题.新政规定青海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开辟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放款,对新增贷款项目原则上在1个月内审批完成。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另外,政府还将对小微企业参展和技术升级改造进行部分财政支持,增加政府面向小微企业采购计划,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人力资源保障,按照规定对小微企业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由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经委、地税、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凡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且近两年无较大裁员行为的小微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此外,为切实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措施》中提出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青海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各州(地、市)、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具体意见,确保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