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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
日前,省消协公布了2011年消协系统受理的十起典型案例。令人费解的是,这十起案例中的当事人没一个有具体姓名。投诉者与被投诉者要么被“某”字代替,要么被直呼为“银行”、“房地产开发商”。笔者以为,这种“隐名公布法”不足取。
首先,“隐名公布法”不利于违法者汲取教训,改邪归正。执法和监督本身就该体现一种刚性和硬性,容不得存有过多柔性与软化,违规违法经营者就该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消协大可不必顾虑实名公布会不会对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会不会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实践也证明,教育不法经营者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相反,相关执法监督部门若只是对违规经营者进行“蜻蜓点水”似的不点名批评,则很难帮助其迅速改正错误。由于未被“指名道姓”地批评,少数不法经营者会感觉 “不疼不痒”,继续执迷不悟:“就算被抓到,又能耐我何?其他消费者无从得知。 ”
其次,“隐名公布法”不利于其他消费者日后维权。试想,消协如果不公布违法经营者的姓名,其他消费者从何得知是哪些企业、哪些商家在不诚信经营?他们如果连侵权者是谁都不知道,谈何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侵权行为发生?
最不容忽视的是,“隐名公布法”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工商及消协等部门公信力的怀疑。因为看不到违法经营者的真实姓名,消费者不免产生多种猜测,致使消协和相关政府部门形象受损。试想,若是连对违规者公开点名的勇气都没有,谁还能指望他们真心诚意地为消费者仗义执言?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在我国,除个别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要公开审理。即使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要公开进行。法院审判尚可公开进行,消协公布已决案件的当事人真实姓名,有何不可?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了消协“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这一职能。也就说,消协“指名道姓”不仅不违法,而且是正确履职的表现。
每年“3 15”前后,各地工商、消协等部门都会公布一些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案例旨在惩戒违法违规行为,伸张正义,以儆效尤,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消费者的“娘家人”,消协为了消费者的利益,该让不法经营者“不高兴”时就得让其“不高兴”。侵权就该受罚,批评须点实名。唯有这样,实施侵权行为的经营者才会有所顾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