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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发布文件拟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3月18日《人民日报》)
如果一个人不必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他就既不会有动力改正错误,也不会有动力修正自己的做事方式,避免再次犯错,甚至于还有可能变本加厉地造成更多的过错。同样的道理,对于公务员来说,如果没有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除非有强大的自我道德约束,否则就不可能阻止其继续犯错。从这一角度来看,深圳市规定公务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对于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是,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其他相关规定,对于公务员过错的追究,都没有限定追溯期限,这也就意味着,至少从理论上来讲,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务员的过错是可以终身追究的。所以,深圳市的这一规定不过是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细化,并没有太多的新意。
如果一名公务员因公务行为导致的过错要在若干年后才被发现,本身就说明相关部门纠错能力过弱,如此低下的纠错能力下,能有多少陈年老错被发现也就成了个疑问——恐怕更多的错误随着岁月流逝已经无法追究了。
而且,这种所谓的终身追究制,对于一直在本地工作的公务员和较低层级的公务员来说,或许有效,但是,当一个人升迁去往外地,或者职位达到一定的高度,甚至高到了深圳市所不能管辖的程度,那么,他的陈年老错还会被严格按照这一规定予以追究吗?
现在的问题不是缺少与追究过错责任有关的规定,而是缺少强有力的执行,以至于除非其过错对公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引发了公众和舆论的强烈关注,否则,追究就只是写在纸上的空文。而且,即使进行了追究,也大都是棍子重重地举起却轻轻地放下——那么多落马官员避过风头之后还未过法定期限便急急忙忙地复出甚至升职,便是当下这一形式化追究的典型。
所以,追究公务员过错责任的前题是必须建立高效的纠错机制,使公务员的过错在发生之后能够尽可能早地被发现,以进行有效的追究,并且,必须保证这一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不会受到人为的干扰。因此,目前最重要的问题,不是对已有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诠释与细化,而是在如何从制度上保证现有制度能够得到真正地执行,使现有制度不再停留在字面上。否则,过多的诠释和细化就只是一种文字游戏,对现实没有任何意义。
(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