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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3月18日《人民日报》)
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这是社会和公众呼吁了多年的事情。众所周知,由于目前公务行为的“保质期”较短,不少官员往往为了短期政绩寅吃卯粮,大搞政绩工程;或者出于利益寻租目的,为豆腐渣工程大开方便之门。最为严重的是,在司法领域,由于公务行为无需终身负责,一些人为了提高破案率、审结率,大搞刑讯逼供、冤假错案,致使佘祥林、赵作海的悲剧一再上演。尽管他们中部分最终沉冤得雪,并获得国家赔偿,但涉事官员却鲜有被罢官判刑的,不少人甚至还一路高升。可以说,现行公务行为“有期负责制”已经成为官员滥权的“护身符”,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从此意义上讲,深圳市此举无疑具有积极价值。根据《决定》,当地将在公务活动中推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健全公务活动过程的资料保存制度。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同时,建立公务人员个人诚信记录制度,与评优评先、提拔任用、人员管理等挂钩。这些举措均有利于规范公务行为,预防腐败和渎职,重塑政府的诚信形象,避免公务追责遭遇“不在其位、不负其责”的难题。
但问题是,仅凭深圳一市之力,真能有效推进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吗?需要指出的是,在当今中国的政务环境下,绝大多数公务行为往往是在上级官员甚至部门一把手的“部署”下进行的,普通公务员并无多大决定权。因此,“终身负责制”首先针对和约束的应该是各级政府官员的公务行为。这一点要是做不到,不仅容易招致“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舆论指责,而且难以规避“上梁不正下梁歪”产生的逆向示范效应。然而,官员的职务调动随着层级的递增,往往呈现地理范围不断扩大的规律,一旦官员调离深圳,“终身负责制”又该如何执行,是否会变成一纸空文?可见,只有在全国范围内整体推进,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事实上,不独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中国的改革,特别是政府职能与政治体制的改革走到今天,过往那种依靠地方单兵突进、先试先行的模式已经困难重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统筹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加快顶层设计,实现全国一盘棋。否则,一些改革措施难免会因为管辖权问题而濒于失效。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