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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清
雷锋精神包含了乐于助人、扶贫济困、见义勇为、奉献社会的高尚精神;也包含了从小事做起,立足岗位,服从组织的“螺丝钉”精神;更包含了中华民族的勤俭节约、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传统美德。雷锋精神,它不仅仅是一种人文精神,也是一种社会精神,是触及我们灵魂世界,激励社会公民仿效学习、弘扬传承的精神标杆。笔者在学习雷锋精神的活动中,情不自禁地想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阵风宣传与常态机制的问题。雷锋精神,是真、善、美的统
一,是毛主席倡导的一座精神世界的里程碑。三月五日是其纪念日,也是社会大力宣传,学校学生争做好事的时日。形式上轰轰烈烈,让人立感雷锋仿佛就在眼前。但在精神信仰缺失的今天,社会时时发出“三月有雷锋四月不再有”“学雷锋是一种口号”的感伤。如何让道德宣传真正赢得民众的认同,而不是“三月来了四月走”,笔者认为,全社会必须思考建立学习雷锋精神的常态机制,学习宣传不应只是一阵风,要道德春风天天吹,雷锋人物天天见。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雷锋精神和道德建设引起了代表、委员们的共鸣,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设立“中国雷锋贡献奖”,一年评选一次,待遇对等全国劳模。
二是传统美德与民主法治的问题。随着社会的民主进步和以德治国向依法治国的转变,新时期条件下,有时候也出现了一些守德与依法之间的表象矛盾。典型的就是救死扶伤反被以肇事者身份蒙冤,以致社会上很多人宁可袖手旁观也不敢出手相助。我认为,学习雷锋精神,要将守德与依法有机结合起来,要结合中华民族“仁义礼智信”的道德故事,从小教育孩子,不因善小而不为,让孩子从小播种精神的种子,收获品格的力量。同时,应结合学习《宪法》来学雷锋,《宪法》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活动准则,雷锋是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模范公民,结合学习《宪法》学雷锋,更有普遍久远的作用。要结合实际,与时俱进的学习雷锋精神,不应出现以德代法的想法与思维。如广州出台《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的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由此,拾金不昧者获得报偿变为合法。这也是弘扬雷锋精神的时代性的延伸。
三是思想学习与生活实践的问题。雷锋精神的真谛不是理论,而是践行。发扬雷锋精神,不应停留在思想的学习层面,而应落实在生活的实践之中。发扬雷锋精神,不应狭义地理解为仅仅是去做好人好事,还有立足工作岗位,勤勉敬业、乐于奉献。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应把行使权力当作为人民服务的方式,不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像雷锋所说所做的那样,无论什么时候都把无私奉献作为行为准则。要牢记“两个务必”和“八荣八耻”,发扬优良作风,坚持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劳动者,要坚守自己的工作岗位,履行好工作职责,坚持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作者单位: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