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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9日 10: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海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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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海口3月16日讯(记者李丛娇 通讯员李孙巧)记者今天从省教育厅了解到,为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我省日前出台了《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试行)》,解决学前教育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以下简称“三类幼儿”)的入园就读问题。

  资助标准为每学年750元/生

  实施方案提出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助学金为主体,幼儿园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资助方式包括建立助学金制度。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我省与市县共同设立生活费补助资金,用于资助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园幼儿中的“三类幼儿”,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5元及每年资助10个月测算,平均资助标准为每学年750元/生。

  建立减免学费制度。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经费,用于适龄在园“三类幼儿”的减免保教费、设立特殊困难补助等。免除适龄在园孤儿、残疾幼儿的保教费,适当减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保教费。

  同时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学前教育设立助学金,多渠道筹集学前教育资助经费。

  生活费补助由省与市县财政分担

  实施方案要求: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生活费补助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在园幼儿总数(不含小小班)的15%。每名幼儿资助时间不得超过3年。生活费补助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其中省和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按2:8比例分担,省和贫困市县按7:3比例分担,省和其他市县按5:5比例分担。减免保教费所需经费可由各市县财政结合实际对所辖区域内各类幼儿园适当予以扶持。

  拟申请补助的幼儿的监护人在每学年秋季注册时,需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孤儿证、残疾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家庭居住地村(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后送幼儿园核实、签署意见。

  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本市县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市县原则上按“财政惠民一卡通方式”予以拨付补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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