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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汽车销售维修合同须备案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8日 12: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疆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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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讯(新疆都市报记者宋丽 通讯员马婷报道)为维护广大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月15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工商局天津路工商所在赛博特国际汽车城公布了《汽车经销商、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4S店)经营行为规范十四条公约》(下称《公约》)。

  新疆都市报记者从高新区(新市区)工商局了解到,针对汽车消费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有效地解决日益增多的汽车消费纠纷问题,天津路工商所结合辖区汽车消费投诉的特点,制定《公约》,对目前汽车签订合同、维修、质量等重点投诉问题,进行规范约束。

  “销售合同和维修合同必须要到工商部门备案。”天津路工商所副所长赵岷介绍说,今后,汽车经销商、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制定好格式合同条款后,必须先交给工商部门审核,工商部门确定没有虚构、隐瞒等不合理条款、消费者同意后才能执行。审核后的合同,汽车经销商、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可以一直延用,若合同内容有较大的变动,再向工商部门审核。也就是说,企业自行制定的合同,将变成双方互利的合同。

  其次,汽车修理者需要将修理记录存档,并提供给消费者。修理记录内容包括送修时间、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等内容,同时,维修结算单由修理者和消费者双方盖章或签名确认并及时归档,修理记录免费提供消费者查阅和复制。

  赵岷说,《公约》实施后,各汽车销售服务商将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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