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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过去一年中上海消费者投诉的各类问题已经被逐一梳理。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上海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10320件,同比上升18。11%;服务类投诉占60。16%,商品类投诉占39。84%。其中,互联网销售类增幅明显,团购问题突出、预付性消费、电话电视直销、汽车及计算机销售等是投诉热定和维权难点(《东方早报》3月15日)。
其实,或许对不少有过艰辛维权经历、或者是即便是受到商家侵害而因维权成本而选择忍声吞气的众多消费者来说,这一年一度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很多情况下充其量也只能算是一个“诉苦日”、或是“控诉日”,而离消费者权益日这个称号真的还有点远。而其中原因在笔者看来,除了相关社会团体只满足对消费投诉数据统计外,再有一个原因就是消费维权还有待从当前的“诉苦型”向“监督型”的转变。
首先就现有消费维权形式看,或许从过去多年所有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不难看到,其中虽有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执法机关处罚等有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相关数据公布。然同时显然不得不应该承认,这样的执法机关处罚数据,及其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曝光,其虽在某种意义上可说是一种成绩,但这样的“成绩”,不客气地说只能算是一种“诉苦”或“控诉”,而在效应上很难真正形成对不法商家及其行为的震慑。所以情况就如现在人们所见,年年有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年年也有消费者对不法商家行为的投诉,而年年也更有关社会团体与执法部门的为消费者维权活动。可结果呢?可以说,除了今天,也就是每年的3月15日外,大量的、新型的消费侵权行为正在像“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一样在不断发生。就此而言,目前的消费者维权形式显然应该说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还有以市场监督要求看,或许过去多年所有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已经告诉人们,这天消费者投诉,及其消费侵权案件曝光,很大程度上只是有关消费者团体与执法机关对自身成绩的肯定(也确是成绩)。而与之相比,消费者显然应该对自身所处市场消费环境、以及在受到商家侵害时自身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保护更为关心。换句话也就是说,一年365天中的消费者权益,而不仅仅只是3月15日这一天的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商家的良心发现,也不能寄望于3月15日一天,而是要取决于执法机关是否能够及时发觉市场不法行为的出现,是否对市场商家不法行为进行了及时有效打击。而如承认这一点,并以这样的消费者要求来对照,那显然就可以说,与加强对市场商家行为监管相比,同时加强对市场执法机关执法力度的监督,乃至执法机关是否能够及时、有效地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无疑就会显得更为重要。对此说白了就是一句话:监督商家,更要监督市场执法机关。
因而,面对一年一度“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及其类似上海上述消费投诉数据,笔者想说的是,应当推动消费维权由“诉苦型”向“监督型”的转变。顺便再说一句,笔者在此并非是要否定有关消费团体与执法机关相关工作,而是说,维护消费者权益还应改进,还应该可以做得更好。
(来源: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