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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15日讯(见习记者 张汝树) 15日,记者从淄博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除小型微型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不用再上交之外,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也免征发票工本费,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与省财政厅协调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也属于免征发票工本费的范围。2011年12月31日前已从税务机关领取、但未向出租车司机发售的发票,不在免征之列。
地方税务局将部分年份代码为11的、属于免征范围的发票号段通告如下: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客运出租专用定额发票(10元):23703111100409500001-23703111100412000000;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客运出租专用机打23703111110311500001-23703111110319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