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新型消费纠纷困扰大 法院支招“5步”防范陷阱(组图)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7日 10: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通报会现场

黄浦法院副院长金民珍在通报会上答记者问

  东方网记者唐漪薇3月15日报道:在昨天下午召开的通报会上,黄浦法院公布了首份《黄浦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情况调查报告》,其中针对目前消费者最难以甄别、应对的消费纠纷问题给出实用建议。

  据介绍,除了买卖合同、产品责任、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以及消费活动中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较为突出的纠纷问题市场困扰消费者,新类型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讼如网购、团购诉讼及因海外代购、电视购物等“新潮”购物模式带来的维权难问题困亦扰着许多市民。

  常见郁闷:谁为“买错”负责任

  【网购诉讼】

  网络购物过程中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网站)的法律地位以及与出卖人、买受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中的主要问题。判断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应从权利义务相对等的角度进行界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根据其服务性质,承担与其权利相应的法律责任。

  部分消费者在发生纠纷后,直接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电子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的提供者,本身并不参与网上商品交易,不是网络交易主体,在本案中被告尽到了审核义务、在提供拍卖人信息方面也无过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团购诉讼】

  团购往往以网络为平台,消费者以网络运营商为媒介,与商品和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产生交易。对于此类消费产生的纠纷,难点在于网络运营商的法律定位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实践中,团购活动的网络运营商往往扮演不同角色,有的只提供信息和交易平台,而不参与团购流程,这类网络运营商与上文所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类似,而有些网络运营商则身兼商品广告发布者、团购组织者等身份,直接参与费用的收取等过程,与消费者、销售商均存在密切的利益关系。一旦发生纠纷,网络运营商也应承担与其利益相适应的责任。

  【海外代购、电视购物等其他购物模式】

  电视购物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业态,也出现了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广告与实物差距过大;外表与内在差距过大;售前与售后差距过大,以及消费者受广告引导冲动购物等问题。

  海外代购是网络购物的特殊形式,但其售后服务和权益更加难以保障,为了避税,卖家往往将货品标签取掉,更不会携带货品小票入境,导致部分买家买到的商品没有正规票据,商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均难以得到保障。

  1

  2

  下一页

  作者:唐漪薇

热词:

  • 网络运营商
  • 团购
  • 法院审理
  • 支招
  • 消费纠纷
  • 电视购物
  • 网络交易
  • 5步
  • 网购
  • 出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