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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男子酿事故致8人火烧身亡 事后企图找人顶罪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6日 21: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西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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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新闻网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孙晓梅)男子马某醉酒后仍然驾驶小货车夜间上路,结果与一辆小客车相撞。小客车起火,导致车上的8人被烧身亡。马某被公诉机关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3月9日,该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这也是醉驾入刑以来,南宁市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的醉驾案。

  2011年11月10日晚上10时许,马某在醉酒后仍然开着一辆轻型货车,从南宁市区开往吴圩镇方向。当车辆行驶至广西七坡林场场部门前路段时,马某驾车越过道路中央虚线占道行驶,与一辆小客车正面相撞。事故造成小客车当场燃烧,并造成小客车驾驶员梁某,以及车上乘客陆某等共8人死亡,周某及张某受伤。事发后,马某还企图找人顶罪。

  事后,经鉴定,马某的血液检出酒精浓度为241.5mg/100ml(超过80mg/100m即为醉驾),因此马某属醉酒驾驶。死亡的8人均为火烧致死。小客车起火燃烧的原因,是事故引起的燃油管道损坏而导致燃油溢出,加之该车电瓶在车辆被撞击后脱落,电瓶被油箱压住拖行,导致汽车起火燃烧。交警部门认定,马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按规定靠右通行,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马某无视公共交通秩序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明知醉酒驾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仍执意在醉酒且基本丧失驾驶能力的状态下,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上驾驶机动车,以致于酿成8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交通事故。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新闻名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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