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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现场对话保监会相关负责人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强险对医疗费用最高只赔1万元―――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施行以来,公众质疑因医疗费赔偿标准过低,会导致“撞伤不如撞死”的道德风险。
3月11日,针对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的提案,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现场约见,与李汉宇委员、北京昌平区法院办案人员等进行对话。
医疗费只赔1万元,会否引发“故意加害”?
李汉宇:现在交强险规定总额是11.2万元,还被分成三块: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这种分项出现很多问题,受害人受伤情况下,医疗费用很高,伤残等级不高,此时1万元的医疗费用完全不够弥补损失,而11万元的伤残赔偿金又用不完;又如受害人死亡情况下,医疗费用低甚至没有,而死亡伤残赔偿金又不够赔付。两种情形下,交强险都未赔完,这不是一种浪费吗?
董波(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交强险分项限额是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来没有区分分项限额,但2006年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则将责任限额分为三块。2008年2月1日保监会审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也实行分项限额。
李汉宇:分项限额实际是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受害人的权益却得不到应有保障。由于1万元的医疗费限额对于多数交通重伤事故可谓杯水车薪,机动车一方可能做出“撞伤不如撞死”的逆向选择。交强险的这种分项赔付,不利于帮助人们树立先救治伤者的意识,而是容易形成不良的心理暗示,可能作出不当甚至畸形的行为选择。近年来,类似“反复碾压”“故意加害”的个案时有发生,不能不让人反思保险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张宗韬(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监管二处处长):实际上“撞伤不如撞死”并非是由交强险本身直接引起的,而是一些车主出于担心被受害者“一辈子纠缠”的心理造成的,世界各国都存在这一现象。
陈文洁(北京昌平区法院民二庭庭长):2008年9月,昌平区法院就曾给保监会提出司法建议,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进行修改,删去分类划分责任限额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现在对机动车一方来说,由于医疗费用赔偿过低,导致撞伤的成本显然大于撞死的成本。
每辆车都收费,交强险怎么还会亏损?
李汉宇:如果把死亡伤残赔偿和医疗费用限额打通使用,就可以提高医疗费,这能大大降低车主“撞伤不如撞死”的心理暗示。
董波:目前来看,将死亡伤残限额和医疗限额打通,有很大难度。
张宗韬:事故中大多数是受伤,因此医疗费对整个交强险的影响很大。在现有保费标准下,如果提高医疗费用标准,交强险的亏损将会更大。
李汉宇:怎么会亏损呢?据我了解,一些地方交强险明显盈利。
董波: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10年全国交强险承保亏损高达97.1亿元。实际情况是,交强险的盈亏是分地区的,有些地方是盈利的,但从全国来看是亏损的。从车型上看也有明显差别,私家车还算可以,但出租车、农用拖拉机是亏损的。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