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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尧
近日,山东历下正在研究对受侵害的警察设立“委屈奖”。据了解,警察在为自己维权过程中,除了可以“帮自己人说话”外,尚无专门的警察维权的法律法规。 (3月12日《齐鲁晚报》)
“委屈奖”似乎成了各行各业化解矛盾冲突的灵丹妙药,司机、护士、列车长、城管队员、商场员工等不是在领取“委屈奖”,就是在领取“委屈奖”的路上。不可否认,“委屈奖”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受委屈的警察些许安慰,但用“委屈奖”褒奖“委屈”,却很难称得上名正言顺,甚至显得有点不伦不类,会产生不好的社会效应。
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过程中,人民警察依法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既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也是其作为警察应该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如果受到委屈就要闹情绪或者吵着嚷着要奖励,这样的警察恐怕算不上称职。当下社会,分工日益精细,衔接更加紧密,来往之中,哪个行业的人没受过一点委屈呢?同样是从事光荣的劳动、同样承受着情绪压力,为何只给部分职业和少数人颁发“委屈奖”呢?
在一个日益迈向法治与民主的社会,不论是设立奖励项目还是制定激励措施,都不能以牺牲法律威严、执法者尊严和公民合法权益为代价。表面上看,堂而皇之地褒奖“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式委屈,充满了“委屈我一个,幸福千万人”的奉献精神,但实际上却传递出许多危险信息:一是涉嫌变相鼓励乃至纵容暴戾之气和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很容易强化人民警察的“委屈”心理,三是扭曲了奖励的本来面目。长此以往,必将导致权利边界变得模糊不清、执法底线退无可退、更多的人民警察遭受更多的委屈,根本上不利于提升行政效能、彰显法治光辉、营造和谐局面、构建和谐社会。
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固然应该远离冷漠、野蛮和暴力,但却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入另一个极端,趋向于“息事宁人”或“委曲求全”。而褒奖“委屈”,事实上就是从正面拿有违法治精神、有损人格尊严的东西说事。如此“委屈奖”,不是自娱自乐,就是扬汤止沸,不要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