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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上午,《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一楼东会议厅举行。20多位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围绕空置房是否要缴纳物管费等议题唇枪舌剑。据悉,对听证会上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及时整理、研究,提出听证报告,并作为立法时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听证会现场
■现场
超时铃声频繁响起
3月9日上午9时,是立法听证会正式开始的时间,但8时许,会议厅就开始热闹起来。6名听证人、18名听证陈述人、29名听证旁听人和10多名来自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士将会议室挤得满满的。
普通百姓走进立法“大厅”,在我省人大立法史上并非首次。2003年、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曾分别就《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和《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标准规定(草案)》举行过立法听证会。
作为旁听人的胡向军告诉记者:“3个小时的会议,紧张而充实。老百姓关注的焦点问题都出现在辩论中,气氛很好,效果也不错!”
记者注意到,由于多数代表慷慨陈词,提醒超时的铃声在会议厅里频繁响起。
■激辩
焦点1:空置房物管费收多少合适?
修订草案中,拟增加“房屋交付后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用可以减半缴纳”这一内容,成了当天争论最激烈的议题。物业方的代表大多反对减免或减半收取,业主代表和专家学者则认为,物管费“打折”收取是可行的。
物业代表黄世海认为,收费如果打折,势必导致物业管理质量下降。
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湖北认为,“减半”的标准有些偏低。他建议,学习山东济南、江苏无锡等地,实施缴纳70%的相关规定。
省住建厅副厅长高浪建议:“对房屋交付后空置的,在两年内按50%收取物业服务费,超过两年的全额收取。”
焦点2:业主被盗物管要不要担责?
修订草案拟增加两款对物业服务企业安保职责进行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安保职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肖萍认为,应看物业企业是否有过错,是否尽责。如有的小区安装了报警设备,但物管公司未投入使用,这就是物管公司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多位专家对此基本赞成。
但沈正一、李兰军等物业公司代表则极力反对。他们表示,这明显将物业企业的责任进行了扩大化。作为服务企业,仅仅是协助警方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果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责任、权利和义务不对称。
焦点3:业委会成员该不该领报酬?
修订草案明确,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成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代表曹光远提出,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成员的报酬确实需要保障,但报酬标准不要由业主委员会自己定,应由房产部门来管理比较好。
业主代表李期波则建议,业委会成员的报酬或者可以由小区物业公司按年拨付,不应向业主收取费用。(文/图 首席记者全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