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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日前表示,去年,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案件,发生在基层政权组织和重点岗位的案件。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5万余件,其中大案1.8万余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200余人。(3月11日《新京报》)
应该说,为防官员贪腐,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少,对于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也有诸多约束机制。
然而,就在2010年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52个不准”的当年,我国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就有18224件;2011年,反腐行动更是贯穿全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张敬礼、广东省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副主席李堂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副总裁张春江“高官”相继落马……他们的共性是“位高权重,贪腐金额巨大”;他们的特点是“权力挪移,合伙狂‘捞钱’”;他们的老巢是“多集中于‘特殊部门’”。
官员腐败如春韭,割了一茬又一茬。人们不得不追问:惩治手段如此多,为何不能将贪官扼杀于摇篮,甚至只能通过一件件“偶然事件”“揪出”?都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难以照进的地方,就容易孳生霉变。尤其像税务、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特殊部门”,不仅与企业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联,而且人脉关系错综复杂。有统计称,一个普通的房地产项目,至少涉及25个政府部门80多个科室的50多项行政收费以及12项税收。如果每一项政府税费后至少都对应一项行政权力的话,那么,这份房地产税费清单,其实也是一份“权力清单”。如此多的权力对应着“肥口”,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空间焉能不大?
因此,这类对正常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已然产生“抗药性”的“特殊部门”,就应该下猛药用重典,给予“特殊待遇”。比如,喊了那么多年的官员财产公示制、个人和家庭重大事项申报制等,完全可以有“选择”地先行试点。这与两会上专家提出的“公众监督权与官员执行权相互制衡”来遏制腐败的观点本质一致。将预防关口“特殊化”,“抓大不放小”,不仅震慑“鼠辈”,防良善变鼠,也有利于捉“鼠”,斩断腐败利益辐射源,同时也有利于“拔出萝卜带出泥”,铲除贪官的“利益盟友”――最可怕的官员腐败土壤。否则,面对揪贪政绩,公众不会高兴,只会感到悲哀
(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