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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价格诚信单位标准
(一)认真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模范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价格信用档案无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记载。
(二)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经营者定价权利,有正确的适应市场机制的定价策略和定价方法,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尊重市场规律,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理、规范制定或调整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有公开、面向社会的诚实价格制度,严格遵守价格承诺,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耐心解答价格咨询,提供消费者应该了解的价格信息,在社会上有良好的价格信誉。
(四)明码标价普及率达100%,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积极推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明码实价。
(五)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和市场竞争规则,同行业友善相处,合理竞争,不恶意抬价、削价;不互相串通、操纵或垄断市场价格,杜绝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有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价格管理机构和价格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相适应的价格管理人员,并且运转正常。
(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投诉,有完善的价格投诉处理制度及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地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消费者对本单位的价格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