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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孙甚林建议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特派记者 李文科摄
华龙网北京3月11日10时10分讯(特派记者 刘轶)“建议将直接捐赠纳入税前扣除范围,且允许直接捐赠总额在税前全额扣除。”全国人大代表孙甚林认为,目前的规定会影响企业的捐赠积极性,建议进行一些修改。
孙甚林说,民生共富问题是我国当前的治国方略之一,属于第三次分配的事业,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是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公益性捐赠的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们认为,此处不仅不能充分表达企业体现社会责任的捐赠意图,甚至影响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
建议将直接捐赠纳入税前扣除范围,且允许直接捐赠总额在税前全额扣除,孙甚林介绍,当前相关组织,如红十字会、兹善总会、光彩事业基金会等,在接收捐赠款物时,需要收取一定比例(3%-10%)行政管理费用。如果允许直接捐赠,则可以让受捐对象获得更多利益或增大受捐范围。
另外,以立法的形式,规定涉及重大自然灾害、民生事业等的直接捐赠的具体条目,如特大地震灾害受难群众、对烈士家属进行慰问、对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教育事业的直接帮助等,企业都可以直接以货币或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定点捐赠,但须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引进第三方公正机构,以确保捐赠的公开、公正与透明。
孙甚林还建议,应该允许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全额扣除或允许将每年捐赠额超过扣除上限的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他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承担更多的责任,都在加大公益性捐赠支出。
“设置上限的做法对企业的积极捐赠行为有影响且会增加企业的税负成本”。孙甚林建议,应该允许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全额扣除或允许将每年捐赠额超过扣除上限的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他认为,这样的做法,不但可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承担、履行更大、更多的社会责任,提供更多的捐赠,也有助于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