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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家庭为单位征个税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2日 21: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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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惠强委员(右)和高小玫委员讨论深化改革。

吴幼英委员(左)和张圣坤委员热议保密管理。

  均 张海峰 摄

  本报特派记者 朱珉迕

  “结构性减税”在最近两天的审议中成为大热词。在多位代表关注企业税赋压力时,全国人大代表郭广昌将目光投向个人家庭。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以个人为单位,对纳税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家庭经济负担的差异,个人的实际税负能力并不相同。”郭广昌说。为此他专门向人代会提交书面意见,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以家庭中夫妻双方共同所得进行联合申报纳税,申报时根据纳税人家庭中赡养、抚养、就业和教育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扣除数。

  郭广昌分析说,作为一个经济整体,家庭的经济负担制约着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家庭经济负担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在他看来,当前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已出现许多需要赡养农村老人的家庭。若按照家庭为单位征收所得税,可以在社会保障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加大家庭的社会保障功能。而一些发达国家业已推行的家庭课税制,亦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以美国为例,个人申报的类别可为单独申报,已婚共同申报、已婚分别申报、家庭之户主或符合条件的鳏寡者申报。”

  为此,郭广昌专门设计出一套征税方法。“目前我国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共分11项。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他建议说,可以以家庭全体成员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将现有的应税项目区分为经常性收入与非经常性收入两类。“经常性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报酬、津贴以及劳务收入,扣除家庭生计费用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非经常性收入,包括股息和长期投资等资本利得,单独计算并统一按照一定税率课税。”

  在郭广昌看来,以家庭为单位征税的税负应与家庭成员的数量、年龄、身体状况及其消费水平密切相关。为此,他建议制定出各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家庭主要成员 (如夫妻双方)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再对其他家庭成员(如老人与小孩)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不同比例折算,最后将家庭成员的生计费用扣除数予以合并。

  他补充说,如果纳税家庭有文件证明费用超过这些金额的,如要扣除更高金额,必须列举可扣减税目。他建议,慈善捐赠、畸高的医药费用、超过一定金额的失窃和意外损失、就业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应允许列举扣减。郭广昌还建议,参照目前“工资薪金”的适用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建议税级随每年通货膨胀进行调整,从而更好地实现调节居民收入、实现公平分配的原则。

  (本报北京3月9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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