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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 正义网记者汪文涛/摄
正义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 汪文涛)作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焦点话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成为各媒体竞相报道的对象。就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亮点之处,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
蔡宁说,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是否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规定,这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具有法律规定特殊情形的,应当讯问。这一修改,是对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必将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方式带来变化。
“‘可以讯问’既是法律的授权性规定,也是选择性规定,体现了立法的倾向;‘应当讯问’则是强制性规定,即只要符合法定情形都应当毫无例外地讯问犯罪嫌疑人。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应当慎用。刑诉法修正案将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审查批准逮捕的基本程序,符合司法工作‘亲历性’要求,有利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更直接、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从而正确使用逮捕权。”蔡宁解读到。
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只有在收到“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书”之后才能进行。修正案草案规定,监狱、看守所在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同时,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这一规定,改变了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模式,由“事后监督”转向“同步监督”,为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地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预防和减少刑罚执行中的不规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修正案草案对于未成年人涉嫌轻微犯罪的,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修改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设置,符合起诉便宜主义原理,也是国际上多数国家通行的惯例。修正案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确定为未成年人,是我们国家对未成人的特殊保护,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检察院,那么,检察机关就应该严格按照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对象、条件、期限、程序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精神实现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