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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须经质证是亮点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3日 02: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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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9日讯 记者杨傲多 “过去只有公诉方有专家证人,被告方没有。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双方都可以找专家证人,就回到了真正的质证。”四川大学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院长侯一平代表表示,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据介绍,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提到有关证据的内容,用的是“鉴定意见”,而2007年司法鉴定程序制度中提的是“鉴定结论”,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又重新用回“鉴定意见”。

  “‘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有事先的认定,而‘鉴定意见’要经得起质证。”在侯一平看来,用“鉴定意见”这一表述表明必须通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证据,这是很大的进步。

  侯一平指出,“鉴定意见”也督促法官要通过质证采纳科学的证据,而不是由“鉴定结论”就定罪,宣判的责任在法院一方,不由鉴定方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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