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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这样“抠字眼”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2日 20: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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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3月9日,记者注意到,江苏团的代表们盯住草案中的每一处变动、每一个字眼,抓紧时间进行再研究再斟酌,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贡献智慧。

  南京艺术学院院长邹建平认真“抠”字眼。他对记者说,这次的修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但因涉及面较广,改革力度较大,作为代表必须字斟句酌。

  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他认为,如有四十八小时的时间限制,容易成看守所推迟律师会见的借口,使本该正常、正当的及时会见,有了人为障碍。因此,他建议此款要改。

  邹建平同时建议,删除第十三条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他认为,因为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条款与草案第十四条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冲突,而且在侦查实践中判明“是否如实回答”,不根据客观的证据是难以证实的,侦查人员既不能根据对提问的肯定与否定而判别是否如实,也不能以是否“如实回答”作为将来可能影响量刑定罪的情节,否则,将容易导致采用威逼利诱的手段而使证据非法,因此,该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他建议:为真正贯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应删除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条款,并借鉴国外的“米兰达规则”,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开展相关立法调研,承认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本报记者 沈峥嵘

  作者:沈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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