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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汪丹 通讯员 刘宝平)小区盲道井盖“失踪”,视力残疾的李先生因此掉入深井受伤,究竟谁来负责?日前,海淀法院审理此案,判决开发商赔偿李先生6.9万余元,物业公司、李先生均无责。
2011年4月28日,李先生在居住小区外侧盲道行走,因其视力残疾,不知盲道上有井盖丢失,结果掉入深井摔伤,造成右足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事发后,小区物业公司为他支付了住院治疗费用。多次协商赔偿问题无果后,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护理费800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抚养费15781.08元,同时支付伤残赔偿金581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开发商称,李先生摔伤的地点为小区外的市政道路,属于市政工程,况且井盖丢失后,公司已在井上放置一根水泥杆作为遮挡。另外,李先生摔伤时是白天,他亦存在过错。因此,同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对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应保证建筑、设施及道路通行的安全。开发商对事发道路未及时采取更换、安装井盖或设置防护设施等措施,埋下了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由于该路段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公司无责,李先生有视力残疾,亦无责。
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李先生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