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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举行物业管理立法听证会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2日 13: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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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南昌3月9日电(记者魏本貌)3月9日上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空置房屋是否减半交纳物业费成为听证会各方激辩焦点。

  据悉,该听证会是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首次就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立法听证。本次听证通过报名申请、有关单位推荐等形式,按照不同观点人数对等原则遴选了18人。听证陈述人包括,江西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高浪等5名政府工作人员代表,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肖萍等4名专家学者代表,伟梦集团地产部总经理黄世海1名开发商代表,江西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沈正一等4名物业公司代表;铃拖保育院幼教曹惠琴等4名业主代表。听证旁听人根据社会报名情况,共有29人组成。此外,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也列席了会议。

  本次听证会共涉及五项听证内容,包括:(一)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关于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成员的报酬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二)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关于建设单位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标准的规定是否科学、可行。(三)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关于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四)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拟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即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安保职责的规定是否科学、可行。(五)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拟增加一款关于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的规定作为第四款,即房屋交付后,空置房屋是否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若交纳,标准多少合适。增加条款的内容:房屋交付后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用可以减半交纳。

  对第一项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成员的报酬的规定,大部分听证陈述人表示认可,对活动经费的来源、报酬的发放标准、公开活动经费和报酬收支等情况进行了陈述。第二项建设单位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标准的规定和第三项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的规定,大部分听证陈述人表示认可,对具体实施细节和措施进行了陈述。第四项物业安保职责的规定,物业公司对实施成本、承担责任等方面表达了自己的主张。

  空置房屋是否减半交纳物业费成为各方激辩的焦点。政府工作人员代表主要认为空置房屋应在一定期限内减半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代表从该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相符合、物业合同义务责任、物业管理实际运行情况等方面出发认为空置房屋应全额交纳物业费,部分业主代表认为物业管理服务是准公共服务,空置房屋所有者不应自己放弃享受物业服务而不缴纳物业费,这样会导致物业公司因经济原因降低服务品质,房屋空置应交纳物业费,交纳方式还需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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