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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艺术照成了网店宣传照 侵犯肖像权赔偿2000元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2日 02: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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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3月9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拍摄的儿童照成了淘宝商城某童装店的模特照,孩子家长为维权举起法律的武器,最终松江法院判决该网上童装店的经营者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儿童的肖像权使用费2000元。

  5岁的平平虎头虎脑特别可爱,2010年10月,一家摄影公司邀请平平拍摄一组童装照片,并称有可能登上杂志的封面。平平爸爸欣然答应了,带着平平拍了好几套童装照。过了不久,摄影公司通知平平爸爸没有被选中。平平爸爸虽感到遗憾,但随即也就忘了此事。

  去年3月,平平爸爸在淘宝商城一家童装店看见了平平身穿童装时拍摄的照片,并且显示出这件童装已卖出好几十件,平平爸爸赶紧将该网页保存下来并立即打电话给摄影公司询问此事,摄影公司称不知情,但给了平平爸爸淘宝上童装店负责人的电话。然而致电淘宝店负责人,对方先是说要核实一下具体情况,后又说照片刊登错误不是平平的照片等,最后干脆不接平平爸爸的电话,并将该商品下架。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1年11月,平平爸爸作为平平的法定代理人将该网店的所有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至松江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平平肖像权的侵害并要求被告登报道歉、赔偿肖像权使用费1万元和精神损害费5万元。被告否认其使用平平的肖像,对平平爸爸保存网页的真实性有异议,并对网页上显示的照片是否是现在的平平本人有异议。

  由于原告自行保存在网页截图在网络上已经不复存在,并且原告在截图时没有经过公证,该网页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痕迹双方存在争议,后原告申请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认为该网页不存在伪造、篡改的痕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像权是公民专有的民事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经营目的使用肖像则是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始终否认利用原告肖像在网络上展示其产品的事实,但原告提供的网络截图经司法鉴定证实确认未有改动;至于该网络截图上的肖像是否即为原告,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尚年幼,肖像随着孩子的成长会有一些变化,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用一般人的判断标准可以确认该肖像即为原告,故最终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平平肖像权使用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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