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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刑事受害人国家救助基金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1日 06: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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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区报北京3月8日电 (特派记者 李舒瑜 郑向鹏 杨丽萍)8日下午的分组讨论中,《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热点话题。大家谈亮点,提建议,讨论从会场内一直延续到场外。

  真正体现证据为王

  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代表说,刑诉法修改另一大亮点就是真正体现证据为王的原则。现在许多有争议的案件纠结的核心的就是证据能不能被取用的问题。此次刑诉法修改将过去讲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了细化――首先,所有的“事实”必须有证据支持;其次,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代表说,刑诉法修改在证据制度方面,除了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还在证人保护及出庭等制度,为刑事诉讼活动更加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

  交通肇事逃逸案财产冻结应提前

  “司法部门在办案中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司法文明的体现。但是,被害人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更应该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和反思。”陈舒说,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个进步。但是,这个程序开展得太迟,须到起诉阶段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来查封财产。

  “刑事诉讼程序首先是侦查,然后才到起诉,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想,或者他的家属不想帮助他进行赔偿的话,他可能早把财产转移了,这个可操作性非常差!”

  陈舒建议在对人身造成重伤害的案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如果受害人需要马上治疗的,应当在侦查阶段就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使得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建立刑事受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曾轰动一时的邱兴华杀人案中,在邱兴华被执行死刑后,就有多名受害者的家属因无法获得赔偿而陷入生活困境,引起了公众对刑事受害者国家救助制度的关注。郑鄂说,由于多数犯罪人没有赔偿能力,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无法执行,被害人一方得不到赔偿的现象相当普遍。

  如何避免这种对刑事受害人打“法律白条”的现象发生?郑鄂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一个探索,每年设立一笔500万元的救助金,为无法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提供救助,化解了许多矛盾。“目前,全国许多地方也都制定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为国家设立这项制度提供了实践参考,制定全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陈舒代表认为法院设立救助金在法理上来说是“理不顺”,这对于受害人的保护应该是政府的资助行为,建议由国务院设立刑事受害人国家救助基金,通过建立这项制度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刑事诉讼时限应收紧

  陈舒代表还有一个建议,刑事诉讼时限应该紧一些。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有一个月的阅卷期限。

  “现在二审的审理期限由原来的45天增加到2个月,再把人民检察院阅卷又给1个月,就起码要3个月。人坐在监狱里是度日如年!而且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或者二审案件,检察院从头跟到尾,案情应该是比较清楚的,完会可以取消阅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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