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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少杀、慎杀”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1日 02: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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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赵琳 魏然 贾瑞君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3月8日表示,这次的修改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反映了我国对死刑的严格控制。

  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委员认为,过去,死刑复核程序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死刑复核的询问、律师权利、具体程序等内容,更加具体明晰、更加谨慎了,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刑法原则。郎胜表示,草案修改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为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

  “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都是人命关天!刑事诉讼法草案的修改是人性化的,也符合历史和国际潮流。”北京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方工委员认为,死刑复核程序一定不能简化,相关条款应该更加丰富。现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可以询问被告人,这个提法有点太灵活了,应该进一步规定哪些情况必须询问。

  “去年刑法修正案减少了约20%的死刑罪名,今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又明确了死刑复核程序。即便这样,核准死刑后还要在最高法院发布了死刑执行命令以后才可以执行。”郎胜认为,“少杀、慎杀”的原则在此次修法中得到了很好地体现。

  (本报北京3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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