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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行政长官为十二届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 可被推选为主席团常务主席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0日 19: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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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3月8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 今天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说明,香港特区、澳门特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说明。

  李建国对关于行政长官参加选举会议进行了说明:

  香港和澳门选举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时,行政长官是选举会议成员,而且被推选为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团常务主席,这对于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重要的作用。这次成立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仍然需要行政长官参加。

  因此,草案规定,行政长官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同时规定,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届时,行政长官仍可被推选为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团常务主席,在选举人大代表的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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