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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为单位征个税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0日 05: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浙江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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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7日电

  记者 周咏南 嵇哲 翁浩浩 余勤

  个税调整是历年全国两会的热点话题。虽然去年个税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但仍有进一步减税的空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虎山集团董事长张剑星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可以有效降低中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让税收调节更公平一些。

  张剑星代表认为,征个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分配,其次才是聚集社会财富。许多家庭的住房、医疗、子女教育负担较重,尤其是单职工家庭,以个人为单位征税显然不利于家庭的运转。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这种征税方式已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经过了实践的检验。

  在美国,将纳税人的身份分为单身、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户主四种类型,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报,进行不同标准的税额扣除;在德国,人们会对家庭负担有一个精确的计算,不仅会区分单身、已婚无孩子、已婚有孩子等基本状况,更会对孩子的教育费用,家中是否有特殊支出等进行计算;在英国,夫妻可以选择按个人或者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已婚者的配偶没有工作,很多人都选择以家庭为单位交纳个人所得税;在日本,政府实施“所得税扣除制度”,将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等免征所得税。

  “财富分配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张剑星代表说,如果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仅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也会影响社会安定团结。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建设和谐社会,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社会财富蛋糕分好,就应该让所有的社会成员公平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张剑星代表建议,与个人课税相比,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的最大优点在于,能够充分考虑到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状况,更符合现代社会个人所得来源广泛的特点,使得税后的结构尽量保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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