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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生育保险待遇提高产前检查也能报销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0日 03: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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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7日讯(记者 李大鹏 通讯员 刘卫国 史鹏钰) 近日记者从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2年烟台市实施了新的《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新的《实施办法》中对全市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统一调整,待遇支付比例有了较大提高。有关工作人员对新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据介绍,新《实施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在过去女职工正常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1500元,剖宫产定额支付3500元的基础上增加了定额为800元的产前检查费,进一步提升了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
 另外,新的《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包括重度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剧吐、胎盘早剥、前置胎盘、产后出血、羊水栓塞、子宫破裂、产褥感染、晚期产后出血、宫颈机能不全保胎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办法还提到,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除原有的流产术、引产术外,新增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的《实施办法》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为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4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9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8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120元;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200元;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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