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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李岱娜通讯员林允源)伙同他人租赁房屋、提供机械,招募、组织工人从事非法印制假冒品牌香烟内外包装盒商标标识活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近日,龙湖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主犯陈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据悉,自全市“三打两建”行动开展以来,龙湖区法院加大对三类重点打击犯罪案件的审理和惩处力度,依法、及时审判了一批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刑事案件,对32名被告人宣告有罪判决。
2010年10月初,被告人陈某伙同同案人“华姐”(在逃)合伙印制假冒香烟包装盒商标标识。由被告人陈某提供“烫金”机械并租赁龙湖区外砂镇下三合村兴财路两处出租屋为工场,招募、组织工人在该处进行印制;同案人“华姐”则提供半成品烟盒及烫制商标标识所需的金属模板、金膜。同月月底,被告人陈某先后雇佣了被告人陈某福等9人在上述两处工场从事非法印制假冒云烟、玉溪、真龙等品牌香烟内外包装盒商标标识活动。2011年5月6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获上述工场,现场抓获上述被告人,缴获印制机械等工具一批以及八个品牌的香烟内外包装盒16个品种的商标标识共计2556940件。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10名被告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属情节特别严重。主犯陈某和9名同案人依法被判处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