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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销售免征增值税 困难企业可申报减免房产及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9日 19: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华龙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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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龙网3月7日9时30分讯(记者 胡旭欣) 蔬菜销售将享受税收政策扶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的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将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上述企业经营确实困难的,还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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