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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美瞳”不能随意卖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9日 17: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兰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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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3月6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国家食药监局对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美瞳)监管要求,自,未取得该类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的,不得生产和经营该类产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今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注册申请将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受理。该类产品的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和日常监管等工作,按照角膜接触镜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生产、经营该类产品的,一律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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