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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在肥城市纪委十三届二次全会上,市委书记与全市14个镇街、76个市直部门单位的“一把手”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明确责任范围。市委书记、市长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镇街、市直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镇街、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负主要领导责任。
制定责任内容。一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二是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三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四是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五是监督检查本镇街、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六是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是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是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加强责任考核与监督。由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测评、自我评价、廉政知识测试以及惩防体系建设检查工作一并进行。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镇街、市直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和领导干部“廉洁指数”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按要求及时研究解决。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镇街、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强化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一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是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是对本镇街、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四是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五是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是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是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据山东省肥城市纪委信息)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