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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怀孕被炒 员工获赔五万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9日 0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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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年“三八”妇女节临近,“妇女权益保护”再次成为关注热点。昨日,南京市中院公布一批司法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在婚姻问题、企业用工和财产分配等问题上,法官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给予了女性最大限度的保护。

  因怀孕被炒

  女职员获赔近5万元

  2009年初,卢某应聘南京某药业公司法务专员成功。上岗没几天,卢某就怀孕了,公司得知后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6月南京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卢某应聘时填写的3700元期望月薪补发工资,而补交保险等其他请求未获支持。卢某不服,向南京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处补发工资7400元。卢某不服,遂起诉到南京中院。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条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涉女职工案件中,以用人单位侵犯“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的现象尤为严重。卢某一案中,药业公司在得知卢某怀孕后,以“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解聘,严重损害了卢某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除了补发卢某从入职之日直至二审宣判之日的工资,还需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项目和数额报销卢某的生育费用,共计约5万元。

  没安排好女方生活

  丈夫4次起诉离婚被驳回

  2005年的一场车祸,让常某的妻子吴某高位截瘫。之后因60多万元的赔偿款保管问题,双方家庭产生矛盾,两人开始分居并日渐疏远。2008年1月到2010年4月,常某先后3次向南京鼓楼区法院起诉离婚,均被驳回。期间吴某起诉常某要求给予扶养费,法院判处常某给吴某每月补贴1200元。2011年6月,由于吴某住所已变,常某再次向南京下关区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嵇娟告诉记者,按照《婚姻法》规定,婚姻双方感情破裂,就可以判处离婚。在法院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如果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就会判处离婚。但《婚姻法》同样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即使离婚,一方也应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由于常某未能妥善安排好吴某今后生活,为保障吴某的生存权,法院再次驳回起诉。

  结婚当天过户

  离婚后不能撤销房屋赠与

  2010年2月11日,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当天,两人就到房产部门,将刘某的房屋由刘某一人所有变更为两人共有。之后,张某将户口迁入房内。婚后不久双方发生矛盾,2010年11月30日,刘某向南京秦淮区法院提起离婚。

  庭审中,刘某以张某未履行与其同居生活的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该房产的赠与,判决该房产归其所有。法院认为,婚姻不能作为赠与条件,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的理由不成立。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考虑到刘某在婚前支付了绝大多数购房款,并且双方的婚姻关系持续时间很短,最终判决由刘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归还剩余贷款,同时给付张某该房屋补偿款17万元。本报记者 顾 敏

责任编辑:杨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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