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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婚时送房产,离婚时要“收回”法院判“不能反悔”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9日 06: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京日报数字报刊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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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 施法 记者 徐涛 实习生 董也)求婚时,秦淮区一男子在房产证上加女友名字,条件是两人结婚。但是,领证后两人产生矛盾,未同居生活就到法院打起了离婚官司。男方认为,当初给女方加名字是以同居生活为条件的,现在两人无夫妻之实,要求女方“净身出户”。不过,法院却认为,不能以同居生活作为赠送房产的条件,判男方补偿女方17万元才能完全收回房产。昨天,市中院公布了这起保护女性权益的案例。

  王少强大谢娟9岁,两人通过交友网站结识,但谢娟一直未下定决心与王少强结婚。2010年2月,王少强一再求婚,并在自己位于水榭华庭的房子产权证上加了谢娟的名字,当天,谢娟与他登记结婚。

  可是,刚结婚,谢娟就在王少强的抽屉里发现了治疗阳痿的药,担心他没有生育能力,开始出现矛盾,两人始终未一起生活。当年11月,王少强向秦淮区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把房屋产权变更为他一人所有。

  法庭上,王少强认为,他当时把房产证上加谢娟名字的原因,是要她跟自己结婚并同居生活,而谢娟婚后一直没有跟他共同生活,属于“违约”,所以房产应该归还。谢娟则认为,当时是王少强为追求自己而把房产证加上自己名字,而且两人离婚原因在于王少强没有生育能力,她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这套房产。

  法官认为,婚姻是一种人身关系,不能作为赠与条件,所以王少强当初赠与房产时设定的“共居生活”条件是无效的,这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不过,考虑到该房屋系王少强婚前购买并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还有20多万元的贷款没有还清,且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对该房产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平衡双方的利益,所以判决由王少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归还剩余贷款,但需补偿谢娟17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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