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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常德3月5日讯(通讯员 赵阳)3月5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公开宣判了武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一案。
2011年5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一辆警车行驶在常德市武陵区和平街路段时将被害人王某青撞倒并致其受伤,被告人杨某见状遂送被害人到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常德市交警接到报案后派员前往医院将被害人抓获,同时在该医院抽取被告人血液送检,经检验被告人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0毫克/100毫升。被害人伤情鉴定为重伤,经交警认定,被告人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被告人系常德某派出所协警,案发后被告人报警并抢救伤者可认定为自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合议庭根据以上犯罪事实情节等判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