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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 涛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大会发言人李肇星3月4日回答记者提问时特别提到,在证据制度中,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顽症。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依靠“亡者归来”纠正错案,而这些悲剧的渊源与我们法律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缺失有很大关系。
现行的刑诉法只是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在这方面没有可操作细则。
在对一些案件痛定思痛之后,2010年5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的核心,就在于要将刑诉法中规定的不得以刑讯逼供等方法取证的规定落到实处,通过具体的操作细则,将非法取证得来的证据排除在证据适用之外,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防范冤案、错案发生。
两个规定发布后,在司法实践中起到积极作用。2011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在对章国锡涉嫌受贿案审判中,由于检察院未能移送相关审讯录像予以质证法院排除了检察机关提交的有罪证据。此后,在上海朱某故意杀人案中上海一中院法官审理中发现该案存在作案工具无法查证等一系列疑点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结论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据此法院与检察院沟通促使检察院撤回起诉。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将司法改革的成果用立法形式确定下来,将司法解释变成法律的规定,别看只是一种形式的改换,却是很大的进步。因为法律的制定程序严格,效力位阶比司法解释高得多,通过制定法律表明了在国家层面坚决遏制非法取证的态度;同时,其他与法律相抵制的默许非法取证的规章和文件都因此失效;再者,在两个规定颁布两年后,制定法律也可以对两个规定进行更好地总结和提高。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将有利于将非法证据排除落到实处,从而进一步促进权利的保障。
当然,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非能一劳永逸地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因为遏制刑讯逼供还需要诸多配套制度,例如律师在场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看守所改革以及确保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制度,也需要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严格执法、司法,把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在这些方面,也需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