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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误读彭宇案,媒体当自省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0日 10: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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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独家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1月16日《瞭望》新闻周刊)。

  彭宇案发生在2006年,2007年调解结案。虽已时隔多年,但至今仍屡被提起。只要媒体上一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救助、做好事反被诬告等新闻,舆论就会习惯性地翻出彭宇案来说事,把人们不愿为善甚至见死不救的原因,归咎于彭宇案“错判”产生的负面效应。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在舆论和公众的认知里,彭宇案已经被牢牢贴上了“助人被冤枉”的标签,成为“司法不公”、“好人做不得”的典型案例。

  然而,来自官方的表态和彭宇的现身说法,却推翻了这样的认知。官方的说法是:彭宇并非“助人为乐”,而是与当事人徐寿兰“相撞”,致其倒地摔伤、骨折,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是,双方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彭宇最近也承认: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两相印证,可以说该案的事实真相,终于水落石出。

  彭宇案之所以被误读和放大,原因是多方面的。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此其一;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此其二;当事双方的和解协议因增设了“保密条款”而未予公开,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此其三。对此,相关部门应深刻反省,并从中吸取教训。

  需要自省的,还有媒体。应该承认,在彭宇案的持续发酵过程中,媒体的推波助澜,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监督公权、守望公正,是媒体的使命之一,本身无可厚非。但令人遗憾的是,部分媒体在报道彭宇案时,完全没有追问事实真相,而是不负责任地充当了一方当事人的传声筒;部分媒体连一审判决书都没有看到,就仅依道听途说匆忙作出道德评判;部分媒体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不知道“(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明确规定,却无端指责法官依生活经验断案为非法;部分媒体搞不清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别,硬拿着“无罪推定”、“排除合理怀疑”等刑事诉讼规则往民事诉讼上扣……“假如你没有看过彭宇案判决书,不知道证据细节,不了解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原则而非民事规则,不懂原告举证后被告提出积极抗辩也要承担举证责任,不明白民事证明标准是证据占优势,不清楚法律其实规定了法官审判要运用经验和逻辑,无法理解民事法律规定公平责任分担原则的意义,你是否应该谨慎发表意见?”网友吴法天的追问,振聋发聩。

  被误读和放大的彭宇案贻害匪浅,希望媒体引以为戒。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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