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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首例死缓限制减刑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6日 12: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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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毕节3月4日电 (王恋 王化宏)记者于4日从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韩甲高,已于日前被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据了解,该案件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毕节市首例死缓限制减刑案。

  韩甲高曾于200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当年年底刑满释放。2005年2月,韩甲高伙同他人持刀将被害人覃某砍伤致死。外逃期间,又于2008年8月伙同他人持刀抢劫清镇市贵黄公路青山加油站宿舍,抢得现金人民币7.2万元及价值600余元的物品。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韩甲高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2005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2008年在外逃期间又实施入户抢劫,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限制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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