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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不能转赠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6日 05: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汕头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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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南方网报道李兴浩关于“二胎指标可转让”的建议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极大争议。广东省计生委主任张枫3月2日通过媒体明确表态:“无论一胎,还是二胎,人的生育权是绝对不能转赠的。”

  张枫解释,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这些政策都表明夫妻双方享有的生育权,是要按照法律来办的。

  张枫说,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生育权不是说转赠就能转赠的东西。一旦转赠生育权,不但不符合法律规定,还会萌生道德问题,如涉及买卖。对合法的二胎生育权,是绝对不能转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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