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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一方欠债并非一定是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4日 20: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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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十大民生典型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夏正芳表示,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案表明,离婚后夫妻一方欠债并非一律认定为共同债务。

  原来,禄某与戚某于2003年1月30日结婚,于2011年3月21日离婚。2011年3月18日,禄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有禄某借周某50万元整”。借款三日后禄某与戚某离婚。后禄某未归还借款,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禄某、戚某共同归还5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借款是否应由禄某、戚某共同偿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禄某向周某借款数额较大,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没有证据表明禄某借款得到了戚某的同意;禄某在借款前频繁出入境、借款后三天后双方即离婚,该笔借款根本未用于家庭生活。法院遂判决,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周某借款50万元,驳回周某要求戚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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