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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客商来长治投资,由于当地人文环境、政策环境、法律环境等因素造成亏损,一律由当地政府包赔。” 这是山西省长治市针对招商引资出台的七大“规定”之一。昨日,长治招商“新规”经媒体报道,引起广泛争议。(《第一财经日报》2012-3-1)
每个地方政府都必须要为发展经济做大量的工作,于是每个地方政府都不遗余力地注重招商引资,为了更多地招商引资,自然也就要出台许许多多的优惠政策,这都是政府职责之所在。
具体到山西长治招商引资的“七大新规”,到底应该如何评价呢?应该说,也不乏亮点。比如交警执法的时候,欺生是很普遍的现象。而长治则明确规定对外地车辆进入长治市发生轻度违章,只纠错,不罚款。虽属小事,但会让外地投资者感受到温暖。正如有投资者所说:“谁也不是真的冲这亏了有人赔偿这一条来的。我们要的就是一种态度,一种真正帮扶肯定的态度。”
但是,这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其一,企业的亏损,到底是由产品质量、技术、经营、管理等主观原因造成的,还是由当地的投资环境造成的?要分清恐怕不是件容易的事。当企业真正发生亏损之后,如果都想让对方来埋单,如何解决?
其二,将政策环境、法律环境造成的企业亏损责任承担起来,表明了政府招商引资的真诚态度与担当精神,应该肯定。可是将文人环境所造成的企业亏损也承担起来,就不一样了。因为人文环境是一定社会系统内外文化变量的函数,它包括共同的态度、观念、认知、行为习惯等环境等因素。政策及法律的制定与执行,都应该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大包大揽,这方面工作没有做好,导致了企业的亏损,由政府埋单是说得过去的。但一个地方的人文环境的好坏是由民众的观念、习俗、行为习惯来决定,这样的因素,也由政府来大包大揽,恰当吗?
其三,在政府埋单的内容里,更应该规定,最终的埋单者,是直接导致了政策、法律环境不到位的责任者,而不应该是一律由政府来承担。恐怕这样才能督促政府相关人员真正负起责任来,而不会造成一种反正花的是政府的钱不用私人掏腰包,作为不作为都一样的事发生。
另外,在招商引资“七大新规”的执行中,只看到用种种优惠来吸引投资,并没有看到设有一些技术、环保、能耗等方面的门槛。不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必要的门槛?在招来大量企业投资之后,对当地环境、资源等方面,会不会造成破坏?
政府在招商引资中敢于担当是值得赞赏的,但应该真正做到政府的归政府,企业的归企业,这更是人们所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