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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者从事劳动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4日 10: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燕赵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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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留所条例》下月1日起施行,遇升学考试、子女出生等可请假出所

  《拘留所条例》已于2012年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政府网1日全文公布该条例。条例从多个方面完善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并明确提出,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一是在权利义务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二是在生活饮食方面:要求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三是在医疗卫生方面: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四是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五是在通信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六是在会见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七是在检举控告权方面: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八是在对女性被拘留人权利保障方面: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九是特殊情形下的请假出所权: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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